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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车折旧费赔偿案例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车主杜先生打赢了杭州首例新车索要折旧费的官司。 杜先生驾驶崭新的 宝马 320i,在提车当天就被人撞坏车尾,定损1.29万元。 经拱墅区法院调解,杜先生除了获赔全部修理费外,还获赔折旧费1000多元。
    1.请求赔偿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
    2.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
    3.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必须是关键部位受损;
    4.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
    5.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经善意出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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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0: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