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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释义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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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9 10:4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