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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施工劳务资质
释义
    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第六条第(十二)项“改革建筑用工制度”规定:“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
    《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
    第二条第(二)项“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规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批准同意江苏、浙江、广西开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试点”,其中根据《浙江省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试点方案》(浙建建函【2019】677号)第四条的规定, 加快培育适应建筑业转型发票需要的多种用工方式:
    一是积极培育专业作业企业。鼓励由一定计算、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从事工程施工。
    二是建好企业自有工人队伍;三是推动劳务企业转型;四是探索试点作业班组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加快“建筑作业班组员工制企业”培育,实行建筑施工班组员工制,按不同工种组建相应的建筑作业班组企业。
    (二)建筑用工制度改革政策的法律分析
    基于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政策的规定,可以实施以下几种建筑劳务用工形式:
    第一种建筑劳务用工形式:组建专门从事建筑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专业作业劳务公司聘用农民工从事专业作业建筑劳务。
    第二种建筑劳务用工形式;将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某一专业作业为主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聘用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建筑劳务。现有建筑企业施工中具有多年实践经验,等农民工,完全可以其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建筑用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为专门从事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的专业作业个体工商户。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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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4 17: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