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精神病驾驶证换证不能通过。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有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