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孤儿都需要哪些条件 |
释义 | 1、收养人既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体力、智力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并能做到教养子女的义务。 3、没有患有医学上鉴定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这种疾病一般指精神疾病或有传染性的疾病。 4、夫妻双方都同意共同收养孩子,且双方周岁都已年满30。 5、若男性无配偶想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最少要相差四八周岁。 6、若是要收养三代内同辈的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某些相关条例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双方有共同的祖先且在三代以内。 7、若被收养人为孤儿、残疾儿童或育幼院等福利机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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