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构成要素的重复 |
释义 | 重复保险的主旨是:重复保险是指在同一保险标的上,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各保险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构成重复保险的要件包括责任期间的重叠、保险标的的同一性以及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主体的理解也逐渐演变,现代理论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主体。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有所区别,共同保险是指两个以上保险人按照共同保险合同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本文对重复保险的界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1、责任期间重叠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包括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完全相同,亦称同时复保险。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称异时复保险。不过保险期间之始期及终期,并不以绝对相同为必要,只期间有一段重复,则在其重复期间内,仍为复保险契约。所谓同一期间,不必数个保险契约之始期与终期,完全相同,只须其一部分的期间,立于交叉关系,而发生共利之利害者,即成为复保险。此外,有教材认为这里的期间是指数个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本文认为这里的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因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并不一定与保险责任期间完全一致,有时保险合同已生效,但保险责任期间未开始,因此,该期间应该指保险责任期间,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期间。 2、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同一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通说认为,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订立的若干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至于投保人是否相同在所不问。那么,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不无疑问。为解决该疑问,首先需要分析保险利益的主体。保险利益为英国海商法学者首创,其内涵经历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的演变,人们对保险利益主体的理解也是渐进的。传统观念认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保险利益主体,在保险合同效力存续期间内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主体。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否是保险利益主体并不重要,关键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主体。在财产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填补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无实际意义,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当然承受者。 3、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若干独立的保险合同。若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份保险合同,则属于共同保险合同。共同保险是指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于同一风险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其特征是,各保险人只按照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共同保险合同承担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包括责任期间的重叠、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一致性以及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责任期间的重叠可以分为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只要保险责任在一段时间内存在重复,即可构成重复保险。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对象及其相关利益,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是否构成重复保险,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是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而不是共同保险合同。以上是对重复保险构成要件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