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宾征地赔偿标准 |
释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性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1)被征收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 (2)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参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照就近靠户型、征收一套对应安置一套的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并根据建筑面积评估单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 (3)对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按照不低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的补差款。 3.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搬迁补偿。 1.征收商业、办公、旅馆业、仓储以及工业企业等非住宅房屋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企业空地),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2.征收仓储、工业企业等非住宅房屋涉及货物转运及大型机器设备搬迁的,资产搬迁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资产搬迁补偿费。 3.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为每户1200元/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费。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按照每户800元/月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按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得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及时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计算;逾期6个月以上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附件1)的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内按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从签订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得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1年的,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计算;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 一、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1、划拨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1)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土地性质分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两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的评估价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证证载的院落部分,在城区内目前划拨的按375/㎡;出让的按750/㎡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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