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材料**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上海市***路***号。 负责人韦某坤,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清算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岳*飞,北京市岳-成律师**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颖,上海市德-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珉,上海市德-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琪。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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