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缓刑人员可以注册公司吗 |
| 释义 | 缓刑人员可以注册公司。但可能担任不了法人代表。注意,注册公司(成为公司发起人)和担任法人代表是两回事。可以成为一个普通的股东,不一定可以成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从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要件来看,上述限制并未排斥。 缓刑,全称刑法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纪律对股东的资格的限制主要有: 1、国家公务员不得设立公司;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不得设立公司;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设立公司;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 5、国有企业领导不得设立公司; 6、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司。 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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