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
释义 |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总的来说,正常情况下没有代理权的话,就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相应的行为,而无权代理具体包括没有代理权或者行驶的代理行为已经超过了代理权,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但当事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法典的委托代理终止情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注意事项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具体如下: (一)劝告义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 (二)通知义务。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三)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或者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均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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