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核增工资总量应按化工部[1978]化劳字738号文和[1986]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所列产品工种(岗位)的职工人数按人均日标准1.4—1.8元计算,劳动强度大、条件差、有毒有害程度高的,提高幅度适当大一些,反之则应小一些。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 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核增工资总量应按化工部[1978]化劳字738号文和[1986]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所列产品工种(岗位)的职工人数按人均日标准1.4—1.8元计算,劳动强度大、条件差、有毒有害程度高的,提高幅度适当大一些,反之则应小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