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法规并未对单纯被限制高消费但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作出限制出境的规定,但由于出境旅游、度假被视为高消费,属于限高令中不得从事的消费行为,从而导致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可能被间接地限制出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