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如果企业条件特殊,或者因个体原因暂时不想开设基本户,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企业的基本运作,例如申请贷款、开发票等日常运营工作都与基本户的开设密切相关,所以在公司稳定之后,最好还是开设基本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问题的相关解答已给出,请各位读者根据情况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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