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被遗弃的小孩需要收养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才算合法收养: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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