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备案;     (8)执行。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