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上六个月的计算方式是: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判决执行以前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刑的刑期一般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是被判处管制的,那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果是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那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减刑的年限,具体如下: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 判处无期徒刑 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