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陷阱。所以法律规定,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为商用等,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理方法如下:     (1)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一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市县级政府加强对经适房的查处,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一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是: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