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债权人还有责任吗 |
释义 | 首先要分析原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原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之前转让股权的,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原股东不应再承担出资义务。 一、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实缴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股东与受让人应承担连带出资义务。但如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则由该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先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向原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后允许追偿先前利益吗 股权转让后不一定能追偿先前利益。如果股权转让之前公司已经做出了分红决定的,则不论有没有实际兑现,受让股东的新股东都不能追偿先前利益。因为股权转让之前的股东权利由原股东享有,而享受股权分红就是股东权利之一,所以股权转让之前的分红权决定应当由原股东享有,而且公司一旦决定向股东分红,公司与原股东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股权转让之前公司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则新股东可以追偿先前利益。 三、股权转让受让人的义务 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股权转让受让人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其要在股权转让好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义务包括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缴纳股权转让金,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向公司出资。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受让人也要留意股权转让中的一些事项,确保能够享受到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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