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甲方、乙方、分家原因、财产清算、债务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