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回重审能否适用于简易程序? |
释义 |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重新设置案件编号,并根据重新审理的案件时间顺序进行重新审理。重新审理的案件应按照一审程序告知对方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重新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法律分析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重新设置案件编号。再审案件的发生是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案件进行监督的结果。原审是否受理,以程序是否终结为依据,不以判决文书是否有效为依据。二审程序已经受理后,案件重新审理。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根据重新审理的案件重新编号,并根据案件被发回的时间,按照立案法院收到案件的先后顺序,决定重新审理。编号包括年份和序列号。至于复审程序,则不必在案件编号中体现出来,可以在复审文件中体现出来。 2.立案后发回再审案件的文件,不得按照第一审程序规定的文件类型送达。对于重新审理的案件,在案件重新审理后,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将变更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与一审案件相同。3.重新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拓展延伸 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及程序要求 发回重审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当一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后,上诉法院认为有必要重新审理的情况下,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序。发回重审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回重审需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如上诉法院应当明确指出发回重审的理由、事项及依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给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接到发回重审决定后,应当依法组织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及程序要求有助于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语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重新设置案件编号,根据重新审理的案件重新编号,并按照被发回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重新审理。立案后发回再审案件的文件不得按一审程序规定送达,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应告知对方。重新审理的案件可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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