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配合调查,是否可以和外界联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公安机关在调查时,会禁止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系的,犯罪嫌疑人在配合调查时,可以和外界联系;公安机关禁止与外界联系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未经允许,不得与外界进行联系。比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在未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但是,律师是不受限制的,只要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案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