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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妈和我爸1997年离婚,我妈1998年再婚,但是2006年因为房产买卖和我爸办理了结婚手续,现在该怎么办?
释义
    再婚婚后房产由双方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分配,再婚后,属于再婚夫妻共同房产的,首先协商如果分配,不能协商一致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父母离异了,我妈不管我我在我爸那住,我有权问母亲那方要生活费吗?
    父母离异后,给子女的是抚养费,而非赡养费,且具体标准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确认,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全年的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确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997年协议离婚,现在想再婚,离婚协议书已经丢失?
    离婚协议书丢了可以再婚。在夫妻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是一式三份,离婚双方各执一份、民政局留一份归档。当离婚协议书丢失后,请不要着急。离婚协议书丢失是可以补办的,补办完以后你就可以直接办理再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第三条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和我丈夫从17年到现在已经分居22年了,我提出离婚他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1、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妈再婚了,对我两兄弟不抚养,这个可以起诉
    1.可以去法院起诉。兄弟姐妹 不赡养父母 ,其他子女只能以父母的名义起诉不赡养父母的子女。诉讼主体的原告方应是需要赡养的父母,其他子女可以作为原告代理参与诉讼。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 不履行抚养义务 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 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妻子离婚5年,和我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现在和别人有了孩子,我该怎么办?
    离婚时,小孩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抚养权问题,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若小孩不满2岁,一般是判决给女方,若两岁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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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2 19: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