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时,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出卖合同的,此时需要另一方进行追认后房屋买卖合同才会生效,否则合同是无效的,当然可以要回房屋。如果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产权登记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的产权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由于第三人并不知情,会出现善意取得的情形发生,则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就无法要回房屋,其损失可以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