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嫖娼6个月后,被问询,会怎样处罚 |
释义 | 一、嫖娼6个月后,被问询,会怎样处罚 你好,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如果本回复您觉得满意,请给个好评,谢谢。 二、嫖娼过了六个月就没事了吗? 别说了过了六个月,就算是过了一年,也不一定就平安无事。 很多人认为的六个月节点,其实源自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超过六个月就不再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条里面讲的很清楚,是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而不是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 所以说只要派出所给你打电话了,让你过去一趟,那就是有让你过去的理由。 有一个跟几个基层的朋友聚会,聊到关于处罚嫖娼的法律问题,朋友说在打击处理一个卖淫组织的事后,找了一个证人,已经能够确定他有嫖娼行为,已经超过六个月了,但是需要他做一个证。那个人去了以后,态度特别差,一点不配合,自认为学了一个法条,就掌握了法律的精髓…… 在他的询问材料做完以后,给他开了一个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他还欣喜的离去了,自认为技高一筹……听完这件事,然后我们一桌人相视一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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