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通过监管、准入等手段限制公平竞争,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现象。其构成要件包括市场行为主体、市场地位、市场管制和市场竞争限制。 行政性垄断是一种以政府垄断为主导的市场垄断形式,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首先,需要具有市场行为主体,即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所属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其次,需要具有市场地位,即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了一定的垄断程度。第三,需要具有市场管制,即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该市场实施了一定的行政管制措施。最后,需要具有市场竞争限制,即行政性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一定的限制作用。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中,市场地位是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市场地位可以通过市场份额、产品差异化程度、进入难度等多种方式进行衡量。市场管制则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具体表现,包括准入管制、价格管制、产量管制等。市场竞争限制则是该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实质性影响。 行政性垄断是否合法?行政性垄断并不合法。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而行政性垄断强制排斥其他市场竞争者的进入,阻碍了自由竞争市场的形成,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因此,行政性垄断是相对于市场经济体系来说是不合法的。 行政性垄断是对市场竞争的损害,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应当依法加强监管,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企业也应发挥自身创新和竞争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 (二)限定交易对方的交易条件; (三)实行差别待遇; (四)捆绑交易; (五)恶意提高交易对方的交易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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