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避免侵犯专利权的方法 |
释义 |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包括:1.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售出后继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2.在申请日前已经生产或做好生产准备的产品继续制造、使用;3.外国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土并使用有关专利的装置和设备;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 法律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各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 2.在申请日前已经生产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生产,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上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拓展延伸 专利权的合法行为例外 专利权的合法行为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进行了与专利权相干的行为,也不会被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些例外通常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而设立的。例如,合理使用专利是一种例外,允许他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专利,如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此外,还有个人使用、实验研究、技术改进、非商业目的使用等例外情况。这些例外规定有助于促进创新、知识共享和公共利益,并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保护措施,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专利权的合法行为例外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公众利益。合理使用专利是其中之一,允许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此外,个人使用、实验研究、技术改进、非商业目的使用等例外情况也得到规定。这些例外规定促进了创新、知识共享和公共利益,并确保了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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