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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访终结明显有错误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
    《信访条例》限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
    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分别意,就能够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议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均注明“如分别意本答复意见,可在30日内向提议复查”)。复查应提议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分别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政策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分别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如果对复核意见仍分别意,信访流程就走结束,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当然指的是同一个信访事项)。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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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3 18: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