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股权质押解除有以下原因:     1、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     2、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3、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