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后能否转让股权? |
释义 | 股权质押后,股东丧失了对股权的处置权,但在质权人同意下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第443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可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后不得转让,但可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转让,并需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所得。 法律分析 不能。股权质押后股东丧失了对股权的处置权,在质押期间是不能转让股权的,但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拓展延伸 股权质押后的法律约束及转让限制 股权质押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和转让限制。首先,质押股权的转让需要经过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无法进行转让。其次,质押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转让条件和限制,如转让价格、时间限制等。此外,质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在转让时有权优先购买质押股权。同时,质权人还可以以质押股权作为担保,向债务人追索债权。总体而言,股权质押后的转让受到一系列法律约束和限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与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 结语 股权质押后的股东在质押期间丧失了对股权的处置权,但可以在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基金份额和登记的股权质押设立于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其他股权质押设立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在质押后,除非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否则不得转让质押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人在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前,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给质权人。因此,股权质押后的转让受到一系列法律限制,需遵守相关规定并与质权人协商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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