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变更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通常来说是有效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继续发挥原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可以撤销的合同情形,具体如下: 1.因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 2.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以胁迫手段的方式订立合同; 4.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法律责任不同; 5.期限限制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