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如实向学校领导说明情况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