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防城港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收费吗     不收费     二、防城港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治理地点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     2.依法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     3.资金有保障;     4.治理方案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三、防城港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权限划分     根据《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1号令,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