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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间人都有什么义务呢
释义
    居间合同即中介合同。
    中介人有以下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5、介入义务。
    一、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有没有区别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二、居间合同有什么效力
    居间合同的效力是:1、居间人要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虚假报告的,要承担赔偿责任;2、委托人要按约定支付报酬,但中介人虚假报告,损害其利益的,可以不支付报酬。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报,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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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8 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