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被人民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在服刑期间适用减刑的,可以减去多少刑期需要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决定,最高则可以减去五年。《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