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客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