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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