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与抵押的差异体现在哪里? |
释义 | 股权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在于标的物、占有和效力。抵押通常涉及不动产和特别动产,质押主要涉及动产。抵押需登记生效,质押只需占有。抵押仅具有担保效力,质押既支配质物又体现留置效力。股权质押的目的是为上市公司补充运营资金和增强对公司的控制权。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 法律分析 股权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标的物不同,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不同,效力不同。如质押需要支配占有质押物,才能体现留置的效力。而抵押经登记就可产生担保效力。 一、股权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二、股权质押的目的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目的是: 1.为上市公司补充运营资金 在资金需求大的行业,比如房地产,公司开发新项目是需要补充大量运营资金;在轻资产型行业,如互联网,公司往往缺乏抵押贷款所需的固定资产等抵押物,当上市公司本身无法满足资金需求时,大股东可能会积极行动,用股权质押所借资金注入公司运营。 2.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有研究表明,大多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并不是基于公司的资金需求,而是出于自身需求。用质押出资的资金购买股票以增强对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有很多,最为常见的就是直接增持,购买股票以达到控股,甚至绝对控股。 3.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 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是公司最终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段之一。 三、股权质押质权人的权利 股权质押质权人的权利: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2.物上代位权。 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质权保全权。 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结语 股权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在于标的物、占有和效力。质押需要支配占有质押物,才能体现留置的效力;而抵押经登记就可产生担保效力。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质押以动产为主。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只需占有。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股权质押的目的是为上市公司补充运营资金、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对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股权质押质权人的权利包括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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