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所有者是谁? |
释义 | 房产归属以房产证名字为准,不以户口本为准。房产证不得转借他人,侵害产权人权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投资收益等,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等。夫妻可约定财产制,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父母为婚前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动产物权需依法登记生效,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法律分析 1.房产是谁的,是由房产证名字是谁的决定,不是户口决定的,户口本户主是谁的房子不一定就是谁的。 一.房产证未经过其他产权人同意是不能转借他人的。因为侵害了其他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户口问题较简单。只要觉得迁入者不涉及自身利益,方便朋友或其他亲戚,问题不大,但最好是通过家人商量一下。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4.《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结语 房产归属于房产证名字所有,而不是户口本户主所有。房产证未经其他产权人同意不可转借他人,以保护其他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户口问题较简单,但最好通过家人商量解决。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受赔偿财产等。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制度,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父母为结婚前购置房屋出资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婚后应按约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需经登记方具有效力。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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