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一、有哪些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呢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二、什么情形下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可以获得支持     下列情形下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可以获得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以上三种情况下,父母有能力支付的,可以要求增加。     三、孩子抚养费该怎么变更     孩子抚养费变更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