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是 |
| 释义 | 一、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是 1、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如下: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什么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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