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控股合并指的是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吸收合并,或称兼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