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