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怎么处理,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一、诉讼一定意味着被起诉吗 诉讼不一定意味着被起诉,具体规定为: 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是什么 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一般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但如果第三人认为本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也可以通过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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