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个税起征点调整成5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个税法修订的一大变化是,将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综合征税。上述4项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俗称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在税率方面,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