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判决书不是由法官决定的,法官也只是审理过程中的起着关键作用而已。除了简单的案件或者有特殊规定的案件外,一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最后合议庭讨论达成一致审判意见,再由主审法官书写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