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贩卖银行储蓄卡属于违反国家储蓄卡管理规定的行为,公民非法贩卖银行储蓄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如贩卖银行储蓄卡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违法刑法的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违法)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