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财产公证协议书 |
释义 |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均对对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稳固,于年月日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双方均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至结婚登记以来,甲乙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夫妻婚后财产达成如下公证协议: 一、订约依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相关法律之规定。 二、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后财产作出如下约定: 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归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方的牌型号轿车一部,归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方的银行存款万,归所有; 4、…….(自行补充需要约定的财产) 三、争议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定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执行或履行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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