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案件属于三类案件 |
释义 | 属于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此仅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里指的是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例如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轻伤害案、重婚案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类案件内容如下: 1、自诉案件中,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2、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综上所述,三类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检察机关拟撤案、拟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简称“三类”案件),由三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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