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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管理人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释义
    破产管理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主体包括:
    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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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9 19: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