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执行程序违法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发现,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法院裁定撤销该违法行为或令其改正;经审查发现异议理由并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